为了加强我校教风建设,严格教学管理,防止并及时处理各类教学事故,规范教学过程,优化教学环境,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一)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学服务人员由于主观原因,对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教学过程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三)本规定所列教学事故的行为者涉及教学、教学辅助、教学管理、教学服务等各类人员。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及表现 (一)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属于教师及有关人员责任的一般教学事故 (1)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一学期内2次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2)擅自调、停课或请人代课; (3)上课时教师擅自离开教室处理个人事务,如会客、使用手机通话; (4)课前未作充分准备,一学期内讲课内容出现2次明显错误而未能及时改正; (5)教师上课因携带的通讯工具未关闭而影响了正常课堂教学; (6)任课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 (7)命题不认真,卷面上出现错漏达3处及以上并影响题目的分值达10分以上;未能按时交考试试卷,时间超过2天;评卷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每 30份考卷出现错漏达2份; (8)不能按时上交学生成绩单和登录考试成绩,超过规定时间达2天以上,或因漏登、错登考试成绩,影响了正常学籍管理; (9)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达5分钟以上; (10)在监考过程中有闲聊、看书报、随意外出等行为,未严格履行监考职责; (11)不能按时上报学期教学进度表、教学任务安排表、教材选用计划等材料,时间超过2天。 2.属于教辅、管理和服务及有关人员责任的一般教学事故 (1)因安排不当或通知错误等原因影响上课一学期达3次,或影响考试达2次; (2)因试卷印刷错误,造成不良后果,或因试卷份数出现差错,影响考试达3次或推迟考试达10分钟以上; (3)实验课准备不充分,影响了上课; (4)未经有关部门审批,随意调、停课; (5)教学任务落实后,主管人员未及时向任课教师、班级下发教学进度表和课程安排表; (6)教材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工作不认真造成错订、漏订教材,影响正常教学; (7)教材管理人员发放教材不及时(出版商或供货商的原因除外)或各教学单位不按时领取教材,影响了正常教学; (8)对教学设施未作认真检修而影响了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9)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门,推迟上课或开考时间达5分钟以上; (10)教室内黑板损坏或灯管损坏严重,报主管部门后,3个工作日内未能着手解决。 (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属于教师及有关人员责任的严重教学事故 (1)一学期内3次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 (2)一学期内无故旷教2学时; (3)未经院(部)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舍弃(或脱离教学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4)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院(部)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由此导致多数学生误解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5)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任课教师从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6)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自离岗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而必须送医院治疗,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7)教师在指导学生设计(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设计(论文)任务,或设计(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8)命题不认真,卷面上出现错漏达多处并使考生无法答题的题目分值达20分及以上;未能按时交命题试卷,时间超过4天; (9)试卷评分不认真(错改、漏改试题或算错卷面分数),每 30份考卷出现错漏达5份。评卷教师随意(不按评分标准或计分比例)更改学生的考试成绩或期评成绩; (10)不能按时上报学生成绩单和登录考试成绩,超过规定时间达4天以上或因多处漏登、错登考试成绩,严重影响了正常学籍管理; (11)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 (12)对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或庇护、不及时处理,或由于监考不严而出现集体舞弊; (13)因工作失误丢失试卷或泄漏考试内容; (14)无不可避免的原因,不能按时上报学期教学任务安排表、课程教学进度表和教材选用计划等材料,时间超过7天,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安排。 2.属于教辅、管理和服务及有关人员责任的严重教学事故 (1)因实验或操作技能课使用、指导不当造成经济损失1000~5000元; (2)试卷分装出现严重错误,造成多个考场无法按时进行考试; (3)因课表、调课通知单、考试日程表、监考通知单未及时通知到教师、学生、监考人员,导致多个班级停课或延误考试; (4)未经有关部门审批,随意调、停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一学期达2次以上; (5)因审查不认真,发给学生不应该获得的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或因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6)私自发放不经审批的自编教材,影响了教学秩序; (7)教材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至开学第二周,教材缺书率达20%以上; (8)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了严重后果; (9)无不可避免原因,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超过一周未能完成,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10)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影响正常上课或考试10分钟以上; (11)一学期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 (三)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属于教师及有关人员责任的重大教学事故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民族分裂、封建迷信以及淫秽等其他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进行传销、推销等营利活动,造成了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或默许、暗示、鼓励学生罢课闹事; (3)一学期内无故旷教达4学时及以上; (4)任课教师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院(部)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或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迟到2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5)在教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致使学生受到了严重伤害或公共财产损失达5000元以上; (6)泄露考查、考试内容,或暗示、鼓励学生考试作弊,或收受学生礼品,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 (7)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属于教辅、管理和服务及有关人员责任的重大教学事故 (1)监考人员迟到20分钟以上,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2)组织学生参加全区或全国性统考,因工作疏漏或违规操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3)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两份以上;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两份以上; (4)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5)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6)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不按规定程序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造成学生成绩存档和学籍处理错误; (7)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8)因教学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教材质量审核不严,致使质量低劣教材进入课堂,影响了教学的正常进行; (9)班主任、辅导员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10)因校内供电系统故障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100人以上,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11)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务室在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不能及时积极抢救、治疗或送去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12)一学期出现两次严重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所在部门或教务处。 2.所在部门或教务处查实后,在三天内由责任人所在的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审核表》,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主管校长核定。《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审核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意隐瞒的,或管理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的,应列为责任人。 3.教学事故认定程序:(1)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在《邕江大学事故认定处理审核表》填写事故事实情况,事故责任人签名;(2)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教学事故初步认定及处理意见;(3)教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4)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4.教学事故确认后由教务处填写《教学事故处理通知单》通知事故责任人, 《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审核表》原件留在教务处存档,复印件送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执行。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本部门内给予通报批评。 2.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取消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评先进资格; (3)视其情节轻重,在当月工资或课酬中扣发100元。 3.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缓聘甚至解聘;触犯法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3)取消当年参加学校任何评优、评先资格; (4)在当月工资或课酬中扣发200元,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 (5)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 四、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诉,由学校督导室集体研究后给予仲裁及回复。 五、 附则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邕江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规定》(校教字〔2009〕31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制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