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调课、停课管理规定
南院教〔2018〕49号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调课、停课、替代课、补课(以下简称调、停课)作如下规定:
一、调课、停课的界定
调课是指课程因故不能按教学任务实施计划或按课程表授课,经申报批准后对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教学进程等任何一项或多项的确定性变更。
停课是指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授课,且因各种原因当时未安排补课的行为。
替代课是指教学任务已经落实的课程,因故在一段时间内更换授课教师的行为。
二、调课、停课的报批手续
课程表排定后,原则上不得调、停课或更换任课教师。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停课,由教师本人登录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院(部)教务科在系统上审核,更换教师的需经教研室同意,报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后由所在院(部)教务科在教务系统上更换教师。每学年各院(部)教务科需统计调课、停课、替代课情况汇总表,报教务处备案。
教师因故调、停课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确有特殊情况没有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向所在院(部)教务科提出申请,再于事后补办调、停课手续,并上交书面情况说明,由所在的院(部)教务科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一)申请者登录南宁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在“个人事务”——“调停课申请”栏目上进行调、停课的申请,所属院(部)教务科在系统上进行审核。此项申请原则上须由教师本人亲自办理。
(二)凡因病假办理调、停课的,应附医院相关证明;事假、婚假、产假、公差、进修等应先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再报教务处备案。
(三)对一般调课、停课、替代课实行院(部)审核、教务处审批。专任教师请假在三天以上,须经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四)申请人上课教室为多媒体教室或计算机机房的,还需联系多媒体教室管理员或机房管理员拟定调、停课时间,根据多媒体教室或机房的使用情况进行调、停课的安排。
(五)教师获准调、停课后,由院(部)教务科负责通知有关班级辅导员和学生,并做好对学生的解释工作。
(六)节假日及其它涉及全校性调课、停课的大型活动,由教务处统一调课,一律以校办通知为准,任课教师不再单独办理手续。停课仍需任课教师按照上述流程办理手续。
三、调课、停课的审批原则
(一)调课
为稳定开学初的教学秩序,开学第一周原则上不允许调课、停课,但排课错误的情况除外;
校内教师因校外兼职等原因一律不允许调课、停课;
公选课原则上不允许调课、停课、替代课;
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一律不允许调课、停课;各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原则上不允许调课、停课;
同一教师一门课程每学期调课不得多于该课程总学时数的1/10;调课超过8学时的教师、调课超过1/10的外聘教师或有重大科研任务的教师,其调课申请须经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
(二)停课、补课
除非教师有特殊情况,原则上只能调课,不能停课;
人才培养方案中没有安排的,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和社会调查为名变相停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减少讲课学时;
因特殊情况确需停课的,不超过4学时(含4学时)的由教务处审批;超过4学时的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
停课后的补课事宜由任课教师到所在院(部)教务科提出申请,教务处给予安排。
(三)替代课
主讲教师如因生病或其它原因需要经常性调课、停课,应暂停该教师的授课权,安排其它具有相应授课资格的教师替代上课,并办理审批手续;
代课酬金从原任课教师工作量酬金中扣除支付给替代课教师;
替代课教师应具有与所替代课程相关专业的教师资格。
四、对调课、停课的检查
(一)各院(部)教务科应对本部门的调课、停课、替代课及停课补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分析。教务处每学期将统计各院(部)调课、停课、替代课数据,并作为评价各院(部)教学管理水平的依据。
(二)为减少调课、停课对教学质量的影响,教务处对院(部)及教师个人的调课、停课学时实行总量控制。教师一门课程调课、停课学时不得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10。
(三)因气候、停电等客观原因或由学校统一安排及学校特批的调课、停课,不统计在各院(部)调课、停课学时之内,需补课的应与教务处协商安排。
五、违纪处理
未经审批,私自进行调课、停课、替代课的按《南宁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学院关于调课、停课的管理规定》(南院教〔2015〕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教师调课程序
2.教师停课程序
南宁学院
2018年11月13日
附件1
教师调课程序
1.实施主体:教务处,各学院(部)
2.时间:接到教师申请当天
流程图
附件2
教师停课程序
1.实施主体:教务处,各学院(教学部)教务科
2.时间:接到教师申请当天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