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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5-09

  南宁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南院教〔20193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各类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实验室的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和深化应用技术大学教学改革及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之与教学、科研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实验室管理部门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建立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实验技术水平,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开发,切实加强学生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全面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保障实验开出,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不断完善实验室自身的建设,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学科发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出发,设立学校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以及各专业群的实验实训中心统筹使用并规划建设,科学管理。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实验室整体效益和水平。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各实验实训中心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中心要不断完善和更新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有效地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最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不断完善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增设开放性、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开发各种应用型技能训练项目,培养学生的科学实验能力,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

第七条  凡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科研成果。实验室要努力为科学研究创造条件,为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实验技术水平,保障科研实验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第八条  实验室要结合学校的实际,发挥自身的特色,积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在保障教学、科研任务正常实施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实验室的开放,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提高实验室的使用率和开放内涵,最大限度的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效益。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账、物、卡完全相符,设备全部纳入到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管理,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的各项规章,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优化实验室环境,做到环境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十一条 建立和加强实验室教学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进修机制,使每位工作人员成为实验室工作的多面手,适应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新要求。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建立实验室建设及发展规划,由学校实验室管理中心根据规划及实际需求,组织召开实验室建设论证会,并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启动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的配套仪器设备;

(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实践教学师资;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报学校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报经学校正式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全面规划,建立学校级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并根据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有稳定合理的教学设备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以及实验室改扩建费。学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鼓励各实验实训中心开展校企共建。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要考虑统筹及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发挥效益。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进行购前可行性论证,并对其进行机时定额考核合理化管理,设立贵重仪器开放基金,建立起良好的运行机制,实现资源的协作共用,以发挥其投资效益。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校企合作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二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建设重点学科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以适应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

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两种管理体制,学校以实验实训管理中心,二级学院以专业群组建实验实训中心开展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定学校实验室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听取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和评估的汇报;

(四)研究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应的决策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审定实验室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的归口管理机构是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挂靠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实验实训中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法制定适合学校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相关部门和学院起草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相关规定提出教学实验室的建立、整合和撤消的方案,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学校审批;  

(三)组织相关院(部)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以实验教学改革为基点,以项目建设为手段组织开展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的论证,实施教学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四)负责教学实验室建设经费的初次审批,协助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实验教学经费的年度计划及分配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协助人事处负责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定编、定岗及职务聘任工作;

(六)与相关部门协同负责实验室安全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群实验实训中心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实验室建设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建设规划应纳入各单位的学科建设规划之中。各单位应有一名主管领导分管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教学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统筹安排、调配、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全面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实验室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不断完善、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除学校统一制定的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如学生实验守则、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进行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凡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采取措施,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当实验项目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时,应在实验开出前应向实验实训管理中心提交详细情况说明,经采取必要措施后方可进行实验。

第三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和物资的管理,按照《南宁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宁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和《南宁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赔偿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实验实训中心要建立和健全各实验室内岗位职责。学校按照《南宁学院先进实验室评选办法》等,每年进行评比和表彰。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部门要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实验项目、实验人员、经费使用等基本信息数据实施计算机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实验室评估体系,按照“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表”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改善条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要做好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并保持档案资料的连续、完整,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信息,为以后实验室的达标、升级建设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六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力量,实验室队伍必须按照学校发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的需求合理配置,为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素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学科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由校、学院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实践教学体系,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的建设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包括经费使用计划、仪器设备申请购置计划、实验材料购置计划、仪器设备维修计划、人员业务进修及技术培训计划等);根据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编制每学期具体实施计划等,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按照本条例等实验室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研究并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定期检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的情况,开展评比活动。

(三)组织安排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定期进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不断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负责审定和完善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实验实训教材及实验实训指导书等教学资料。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科研任务的要求,按时开出各类实验实训项目,保证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质量。

(五)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的第二课堂活动,组织好实验室对校内外的开放服务。

(六)组织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建账建卡、日常使用、定期保养、维护修理等工作,保证账、卡、物相符,提高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益,加强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七)组织好实验室的档案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人员档案、实验项目档案、实验讲义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实验室工作日志等。

(八)负责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九)做好年终工作总结和实验室工作的评比与评估工作。

(十)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各学院、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本室任务,按照学校有关条例规定具体确定。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需设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室管理员,实验管理员的人数及其工作量核定根据实验室类型、使用频率高低、设备情况、维护任务轻重来确定,由各学院提出设置岗位计划,由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对那些使用频率低的实验室可适当让教师兼职管理,于学年开学初由所在学院提出安排兼职工作任务申请,经教务处审批,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量。兼职管理实验室工作量的核定根据实验室类型、使用频率高低、设备情况、维护任务轻重来确定。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通过考核,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据岗位职责聘任工程技术系列职位或实验技术系列职位。

第四十三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各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建立健全实验室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按照有关考核办法定期对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各院(部、中心)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宁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南院教〔201551号)同时废止。

 

 

 

南宁学院

20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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