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教师工作量额定标准及计算办法
南院教〔2019〕48号
为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调动和发挥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切实保证学校教学质量,结合学校本科教学综合改革的要求,在确保教学质量、兼顾效益与公平的原则下,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岗位的教职工:
(一)教师岗:专任教师(含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
(二)行政岗:行政岗教职工;
(三)教辅岗:专职辅导员、图书馆管理员、网络信息中心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
二、工作量定额标准
(一)工作量内涵说明及计算公式
工作量(G)以标准课时计算,由教学工作量(A)和其他工作量(B)构成。
标准课时的计量单位,根据我校实际,以课堂教学1学时(40分钟)作为标准课时量,其他工作量根据标准课时量进行折算工作量或生成折合系数。
工作量计算总公式为:
G = A + B
其中,A——教学工作量;
B——其他工作量。
(二)工作量定额
教师额定的学年教学工作量具体规定如下:
系列 |
职称 |
学年额定工作量 (单位:课时) |
教师岗 (不包含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 |
正高级 |
360 |
副高级 |
360 |
中级 |
360 |
初级 |
320 |
未定级 |
300 |
教师岗 (教研室主任) |
所有级别 |
240 |
教师岗 (专业负责人) |
所有级别 |
280 |
行政岗 |
所有级别 |
0 |
教辅岗 |
所有级别 |
0 |
(三)超工作量
学校原则上不鼓励超工作量,如超工作量需经过学院(部)及学校审批。教师岗每学年工作量不能超过540课时;行政岗、教辅岗每学期工作量不能超过72课时。
三、工作量计算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A)计算办法
教学工作量(A)包括理论教学工作量(A1)、实验教学工作量(A2)、实训教学工作量(A3)、实习(实践)教学工作量(A4)、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A5)、社会实践工作量(A6)。
A = A1 + A2 + A3 + A4 + A5 + A6
1.理论教学工作量(A1)
理论课教学工作主要包括: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而进行的备课、教案及进度表等教学材料的编制、授课、课内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含A、B两套试卷及评分标准)、试卷批改(含平时成绩整理)、成绩录入、成绩分析、试卷归档等。其工作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A1 = S × K1
其中,S——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计划总学时数;
K1——上课学生系数。
(1)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计划总学时数(S)
课程计划总学时数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为准,因教学需要进行学时异动的,需按程序办理教学计划异动申请手续并经审批后方可计算。
注:对于线上线下混合教学课程的,改革方案经学院(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按审批的学时数计算。
(2)上课学生系数(K1)
①非特殊专业的上课学生系数
45人及以下时K1=1;45人以上每增加1人,系数增加0.01,最高系数不超过1.5。
②特殊专业的上课学生系数
30人及以下时K1=1;30人以上每增加1人,系数增加0.01,最高系数不超过1.5。
注:特殊专业的认定需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情况(需要小班规模才能完成授课的)提交申请,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按此系数计算。
2.实验教学工作量(A2)
实验课教学工作主要包括:备课、实验教学安排表等教学材料的编制与实验指导书的选用、实验试做、实验准备、指导实验、课后清理实验环境、填写实验日志、批改实验报告、成绩评定、成绩录入、教学资料归档等。适用本计算办法的实验课包含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以及独立设置的实训课)、单独开展的课内实验(以及单独开展的课内实训)。其工作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A2 = S × K1 × K2
其中,S——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验课计划学时数;
K1——上课学生系数;
K2——指导类型系数。
(1)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验课计划学时数(S)
实验课课程计划学时数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为准,即实际开展授课的学时数,因教学需要进行学时异动的,需按程序办理教学计划异动申请手续并经审批后方可计算。
(2)上课学生系数(K1)
K1与每批参加实验指导的学生定额数(M)有关,多教师指导的时候,M=参加实验的全部学生数÷指导教师数,各种实验的M值见下表:
实验课 |
上机(软件)实验 |
非上机(软件)实验 |
额定数M(人) |
M=60 |
M=45 |
K1 |
实际人数≤M时,K1=1.0;实际人数>M时,每增加1人,K1增加0.01。为保证教学质量,原则上教师指导的每批学生人数K1不得超过1.5,超过时按1.5计算。 |
分批实验时,该门课程的实验教学工作量为每批次的实验教学工作量相加。
备注:分批实验必须先报学院(部)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认定为有效批次。若部分课程学生系数计算不适用该办法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
(3)指导类型系数(K2)
指导 类型 |
全程集中指导 |
部分集中指导 |
分散进行 |
说明 |
教师一直在教学场所每节课均按课堂教学纪律要求,全程进行指导。 |
学生一直在教学场所训练,教师只是有时到场进行指导,其余时间由学生按照教师要求自主完成。 |
非集中进行的,分散至各周(天)零星进行;老师有时候召集学生进行指导,其余时间由学生自主完成。 |
K2 |
1 |
0.5 |
0.5 |
3.实训教学工作量(A3)
实训课教学工作主要包括:备课、教学材料的编制与实训指导书的选用、制定实训教学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或参与实训教学动员会、实训指导、批改实训报告、成绩评定、成绩录入、教学资料归档等。适用本计算办法的实训课包含集中实践环节的实训、实验课(分散进行的课程按实验教学工作量A2计算办法计算)。其工作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A3 = 8 × T × K1 × K2
其中,T——实训过程中实际到点指导的天数;
K1——上课学生系数;
K2——指导类型系数。
(1)实训过程中实际到点指导的天数(T)
根据教学计划中该门课计划周数(每周不超过5天),以及实际到点指导的情况核定天数,指导的过程需要有过程记录(如:学生实训日志有记载教师的指导工作)。
(2)上课学生系数(K1)
K1与每批参加实训指导的学生定额数(M)有关,多教师指导的时候,M=参加实训的全部学生数÷指导教师数,各种实训的M值见下表:
实训课 |
上机(软件)实训 |
非上机(软件)实训 |
额定数M(人) |
M=60 |
M=45 |
K1 |
实际人数≤M时,K1=1.0;实际人数>M时,每增加1人,K1增加0.01。为保证教学质量,原则上教师指导的每批学生人数K1不得超过1.5,超过时按1.5计算。 |
分批实训时,该门课程的实训教学工作量为每批次的实训教学工作量相加
备注:分批实训必须先报学院(部)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认定为有效批次。实训课程以校内指导为主,在校外以企业进行指导为主的实训课程按实习课程进行计算。若部分课程学生系数计算不适用该办法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
(3)指导类型系数(K2)
指导 类型 |
全程集中指导 |
部分集中指导 |
分散进行 |
说明 |
集中整周(或连续数天),教师一直在教学场所每节课均按课堂教学纪律要求,全程进行指导。每天指导时间≥6学时。 |
学生一直在教学场所训练,教师只是有时到场进行指导,其余时间由学生按照教师要求自主完成。 |
非集中进行的,分散至各周(天)零星进行;老师有时候召集学生进行指导,其余时间由学生自主完成。 |
K2 |
1 |
0.5 |
0.5 |
4.实习(实践)教学工作量(A4)
实习(实践)教学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实习(实践)计划和实施方案、实习(实践)指导、实习(实践)总结审阅、成绩评定、成绩录入、教学资料归档等。适用本计算办法的实习(实践)教学为列入教学计划的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包括认知实习、课程实习、专业实习、企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不包含单独开设的社会实践课。其工作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A4 = 24 × Z × K1 × K2(非毕业实习)
A4 = 0.3 × R × Z(本科毕业实习)
A4 = 0.1 × R × Z(专科毕业实习)
其中,Z——计划周数;
K1——指导学生系数;
K2——指导类型系数;
R——指导学生人数。
(1)计划周数(Z)
即教学计划中该门课计划周数,若计划周数大于8周的,统一按8周计算。
(2)指导学生系数(K1)
45人及以下时K1=1;45人以上每增加1人,系数增加0.01,最高系数不超过1.5。
(3)指导类型系数(K2)
指导 类型 |
集中型实习 |
市内外分散型实习 |
K2 |
1 |
0.6 |
说明 |
1.集中实习要求指导教师必须全程带队指导学生,分散实习要求指导教师必须全程跟踪指导学生并有相应记录。 2.课程由多名教师指导时,由指导教师协商分配各自工作量,非专业教师带队的实习工作量按50%计算。 |
(4)指导学生人数(R)
R为实际指导的学生人数。为保证质量,原则上每个教师所带毕业实习人数应少于20人。
5.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A5)
本科为毕业设计(论文),专科指毕业综合实践。该项工作量主要指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综合实践的指导,工作主要包括:选题、下达任务书、指导学生开题、指导学生开展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答辩、评阅、成绩评定、成绩录入、教学资料归档等。其工作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本科)A5 = 14 × R × K × T
(专科)A5 = 2 × R
其中,R——指导学生人数;
K——学科系数;
T——比重系数;
(1)指导学生人数(R)
实际指导的学生人数。为保证质量,原则上每个教师所带毕业设计(论文)人数应少于或等于8人。
(2)学科系数(K)
学科类别 |
工学 |
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 |
K |
1.2 |
1.1 |
(3)比重系数(T)
单导师指导的比重系数为1;
双导师指导的比重系数由各学院视指导教师实际承担任务的情况确定,两个教师的T值相加等于1。
另外,主审教师评阅每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量是:1学时×K(学科系数)。答辩教师(不含工作人员)的答辩费用为20元/生·人。
6.社会实践工作量(A6)
社会实践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实践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实践、审阅学生实践报告、成绩评定、实践总结、教学资料归档。适用本计算办法的仅指列入教学计划单独开设的《社会实践》课。其工作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A6 = 0.2 × R
R为实际指导的学生人数。多教师指导时,由指导教师协商分配各自工作量。
按人才培养方案计划以及教学环节质量标准要求,《社会实践》课程每学年安排1周,大一至大三在暑假进行,大四在寒假进行。每年可计算一次社会实践工作量,指导每届学生只能计4次社会实践工作量。原则上最终由指导教师进行成绩评定及成绩录入工作,成绩评定和录入工作量补贴2元/生。
(二)其他工作量(B)计算办法
其他工作量(B)包括指导学生学科竞赛(B1)、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训练项目(B2)、教材编写工作量(B3)、报告讲座工作量(B4)、青年助教指导教师工作量(B5)、重修工作量(B6)、学业指导及课外辅导答疑工作量(B7)、公共选修课网络课程助教工作量(B8)。
B = B1 + B2 + B3 + B4 + B5 + B6 + B7 + B8
1.指导学生学科竞赛(B1)
根据学校学科竞赛相关管理办法核定教师工作量。
2.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训练项目(B2)
根据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训练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核定教师工作量。
3.教材编写工作量(B3)
经过教务处立项审批的教材编写方可计算工作量,教材编写的工作量采取包干制,多人参与的,由主编根据各人承担工作情况进行二次分配。
(1)教材、实验实训(实习)指导书
计算公式:B3=相应课程内容计划学时×1.5×K
(2)习题集和其他教学参考资料
计算公式:B3=总字数(万字)×20学时/1万字×K
K为编写类型系数:自编类型K=1、汇编类型K=0.5、修订类型K=0.3。
自编是指教师运用广泛搜集的资料,经自己长期教学实践和研究,编写出的我校以往没有的新教材、实验指导书,内容不得抄录已有的教材或现成实验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实验说明书。汇编是指教师选用现成的文章和资料(包括厂商提供的资料)编写而成教学资料。修订是指教师在已有教材基础上根据教学需要进行修订,修订量高于原教材的20%且距离上次修订满三年才予以计算工作量。
4.报告讲座工作量(B4)
经过批准为师生作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示范观摩课等,可以计工作量。
B4=实际学时×K(校级K=4,院级K=2)。
5.青年助教指导教师工作量(B5)
根据《南宁学院推行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实施意见》核定指导教师工作量。
6.重修工作量(B6)
课程重修形式为单独开班或辅导重修时,B6=实际授课学时;
课程重修形式为插班重修时,B6=该课程人才培养方案计划学时×0.025×重修学生人数。
7.学业指导及课外辅导答疑工作量(B7)
各学院(部)开展的学业指导工作(方案需上报学校审核通过),以及围绕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课程所进行的课外辅导答疑,工作量按正课工作量标准计算。
8.公共选修课网络课程助教工作量(B8)
计算公式:B8=S×K1
S为每个公选课班级的基本工作量,额定值为8;
K1为课程选修人数系数,50人及以下时K1=1;50人以上每增加1人,系数增加0.01,不设上限。
(三)其他补贴办法
该部分工作不计入额定工作量,按补贴形式发放。
1.体质测试
开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与数据上报,举办和参加各类体育活动的工作量计算方法按照《南宁学院体育经费及各类体育活动工作量计算细则》(南院公教〔2018〕1号)执行。
2.指导学生艺术队和社团活动
教师指导学生艺术队和社团活动的补贴,按150元/艺术队(社团)·月发放,共发放10个月。指导教师资格由校团委认定,学工处负责检查、考核指导教师工作情况。
3.其他教学环节的补助
非本人授课的命题100元/套;评阅补考试题、非本人授课试题3元/份。
4.开放实验室补助
给予实际指导开放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相应补助,原则上每个指导教师每学期的补助不超过30个教学工作量。其工作量按如下公式计算:
开放实验室补助工作量 = 指导学时 × K1 × K2
其中,K1——学生人数系数;
K2——指导类型系数;
(1)学生人数系数(K1)
人数为1-5时,K1=0.8;人数为6-15时,K1=1;人数为15以上时,K1=1.5。
(2)指导类型系数(K2)
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仅负责开展指导工作,K2=1;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仅开展实验室开放辅助工作(如实验场所开关门、准备实验材料等),K2=0.2;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同时负责指导工作以及本次实验室开放项目辅助工作时,K2=1.2。
5.心理咨询工作量
根据南宁学院心理咨询工作量相关管理办法核定教师工作量。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宁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南院教〔2015〕84号)同时废止。
南宁学院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