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推行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实施办法
南院教〔2019〕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使我校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胜任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推行青年教师助教制度,是充分发挥学术造诣高、经验丰富的资深教师对青年教师传、帮、带作用的重要途径,更是促进青年教师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尽快达到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基本要求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结合本学院(部)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青年教师培养工作,要将培养青年教师作为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培养对象、培养任务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成为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培养对象:
1.毕业来学校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一年者;
2.调入学校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一年且无高校教学工作经历者;
3.不在以上范围之内,但日常课堂教学质量低者。
第五条 助教制度培养对象的培养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中,前半年主要为随堂听课阶段,后半年主要为试教实践阶段。
第六条 青年教师助教制度培养对象的任务: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忠诚于教育事业,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2.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在作为助教培养对象期间,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弄清教学计划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其他教学环节以及所承担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3.在随堂听课阶段,努力完成指导教师指定的学习任务,随堂听指导教师讲授的一门课程全部学时,参加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指导及其它教学环节;
4.在试教实践阶段,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一门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必须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及制作多媒体课件,做到课前与指导教师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及时改进不足之处,调整教学方法;
5.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掌握科研、教改课题申报书撰写的基本要求,并参与指导教师或所在教研室的科研工作。
6.培养期满时完成个人工作总结报告,并经指导教师、所在教研室和各学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聘任条件、职责与待遇
第七条 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指导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l.除特殊专业外,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含)以上技术职务的教师(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至中级职称),且所从事的学科领域与培养对象拟定岗位的学科领域相同;
2.近两年至少主讲一门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3.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教学经验较丰富;
4.具有与主讲课程有关的较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
第八条 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指导教师由培养对象所在教研室提名、各学院(部)审核、报学校审批后,由学校颁发聘书,人事处、教务处进行备案。
第九条 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指导教师的职责和任务:
1.关心培养对象的思想品德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养成培养对象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良好风尚;
2.指导培养对象掌握至少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明确该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作用,熟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3.指导培养对象熟悉并基本把握各教学环节以及教学基本要求,能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运用多种教学方式与手段、现代教育技术,鼓励并指导培养对象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4.与培养对象所在教研室、各学院(部)协商,负责制订并落实培养计划;检查培养对象的教案、备课、讲课、批改作业、指导实习及指导设计等教学环节;在试教实践阶段随堂听培养对象授课不少于10学时/学期,并做到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堂做好记录,课后进行评议总结;
5.对青年教师助教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条 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培养对象一般不超过3人。指导多人的教师应定期组织培养对象开展相互听课、研讨学习等活动,每学期不少于3次,使小组成员之间相互交流经验、促进共同进步。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培养对象期间,能认真履行职责,如期完成培养计划各项任务的,由学校给予相应的教学工作量补贴,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补贴标准为20学时/学期。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考核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实施,各学院(部)及教研室负责本部门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组织实施、监控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在受聘期间,由教务处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协同有关学院(部)及指导教师本人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改进。
第十四条 学院(部)组织对新教师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的综合考核。青年教师在助教期结束时要对自己的助教工作进行总结,提交工作小结、听课笔记及其它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的材料,由青年教师所在学院(部)组织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对青年教师进行课堂授课达标考核,青年教师培养期满后(或完整的经过一学期的助教工作),并完成了学校组织的新上岗教师教学基本要求达标集中培训后,就可以向学校申请课堂授课达标考核。由学校教务处和质量评估办统一安排,组织新教师进行试讲,并聘请有关专家对新教师的课堂授课情况进行现场考评,写出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 培养对象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方可认定为“合格”:
1.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专业课教师能主讲一门(含)以上专业主干课,公共基础课教师能主讲一门(含)以上公共基础课,并能独立编写教案、教学日志和教学大纲;
3.能够较好地把握各个教学环节,教风严谨,教学态度端正;
4.学生对其试教实践阶段的课堂教学的评价达到合格以上,且没发生教学事故;
5.了解教学管理及运行过程中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青年教师在助课期间无课程授课的工作量要求,并有权拒绝承担课程讲授任务。学校认可助课任务为职称评定中要求的教学工作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无高校教学工作经历且年龄偏大的新任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南宁学院推行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南院〔20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宁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培养计划表
2.南宁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培养对象考核表
3.南宁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培养计划情况汇总表
4.南宁学院青年助教指导教师工作标准
南宁学院
2019年10月15日
附件1
南宁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培养计划表
填表时间:
培养对象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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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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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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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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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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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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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部)及教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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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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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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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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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校工作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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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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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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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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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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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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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 养 计 划 |
(由指导教师、培养对象根据《南宁学院推行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的要求共商制订培养计划,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培养内容、主要措施等)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
教研室意见 |
教研室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教务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人事处备案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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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南宁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培养对象考核表
填表时间:
培养对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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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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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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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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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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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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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部)及教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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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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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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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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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校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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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期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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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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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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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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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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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总 结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指导教师意见 |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部) 考核小组意见 |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教务处审核 意见 |
教务处签章: 年 月 日(公章) |
人事处 审核 意见 |
人事处签章: 年 月 日(公章) |
附件3
南宁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培养计划情况汇总表
学院: 填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