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行政及教辅人员兼课管理办法
南院教〔2015〕80号
校内兼课教师是指学校非专任教师岗位,具有高校教师资格,有教学能力、能承担教学任务的行政及教辅人员,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在确保行政及教辅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规范行政及教辅人员的兼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兼课教师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为人师表。
(二)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申请兼任基础课、专业课的人员需具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并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兼任学生就业指导课的人员,可以是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且具有一定的学生管理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人员。
二、兼课审批程序
(一)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由申请人填写《南宁学院行政及教辅人员兼课申请表》,提出下学期的兼课申请。初次开课的申请人须附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职称等有关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研究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是否同意兼课以及同意兼课节数等意见。
(三)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由申请人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到拟开课单位。由开课单位领导研究签署是否同意申请人兼课。
(四)开课单位领导签字后申请人再将申请材料交到教务处审批。申请人如果是开新课程,还需通过由开课单位组织的教案审核、试讲、说课,合格后方可安排上课。
三、兼课教师管理
(一)兼课教师应按照《南宁学院教学工作规程》的要求,严格、规范地做好各项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二)兼课教师应积极参加课程建设、教研活动,提高教学质量。
(三)兼课教师以搞好本职工作为主, 平均周学时不超过4学时为宜。
(四)应遵守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时,需办理调课手续。
(五)教务处对兼课教师的日常表现、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教学效果及考核意见予以全面监督、管理,并有权对教学质量不达标或考核不合格者,做出取消兼课资格的处理决定。
(六)未按正常申请和审批流程执行的,各开课单位均不得擅自安排教学任务;同时学校有权不予以核算课时酬金。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宁学院行政及教辅人员兼课申请表
南宁学院
2015年7月8日
附件
南宁学院行政及教辅人员兼课申请表
20 -20 学年 第 学期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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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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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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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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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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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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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高校教师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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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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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教育 |
起止时间(年月) |
毕(肆)业学校 |
所学专业 |
学历 |
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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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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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授 课 程 |
课程名称 |
授课专业和班级 |
总学 时 |
周学 时 |
周学时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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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毕业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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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
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学工处意见 |
(若申请人是辅导员需学工处签意见) 学工处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开 课 单 位 意 见 |
分管教学领导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
教务处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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