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本科专业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南院教〔2019〕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更好的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打造符合学校应用型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的“2+6”专业结构布局和专业发展体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以下简称《专业目录》(2012))、《教育部关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高〔2016〕2号)和《教育部关于推动高校形成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教高〔201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是学校本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本科专业动态调整的咨询、审议。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专业动态调整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业调整
第五条 学校建立专业调整机制。各学院按照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广西人才需求等原则,主动提出增设新专业、改造或停办老专业等专业调整的申请,学校每年初接受申请,并进行专家论证,公布调整方案。
第六条 增设新专业需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符合广西经济发展需求,在未来五到十年有大量或迫切的社会人才需求;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建设基础,师资队伍以及开办专业所需的经费、教学用房、仪器设备、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基本具备;
(四)有比较科学、合理的专业培养目标和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培养方案,及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五)本区布点过多且无优势学科依托的专业,学校予以限制设置。
第七条 增设新专业必需进行需求调研和科学论证。除提交教育部要求的相应材料外,申报学院还应提交设置新专业的调研报告。
第八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实行备案和审批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一)设置《专业目录》(2012)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规定的程序报教育部备案;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专业目录》(2012)的专业,按规定的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二)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2012)的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专业目录》(2012)的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撤销专业需按规定的程序报教育部备案。
(三)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专业,要设立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学校下拨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新办专业建设和发展。
第十一条 各学院需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专业调整。
第四章 专业预警及退出
第十二条 建立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强化就业导向和招生计划调控引导作用,定期公布受到预警的专业名单。拟减招、停招与撤销的专业经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学校每年3-5月间组织开展专业预警与退出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对出现以下两种或以上情形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
(一)新生报到率明显偏低的专业;
(二)按原高考录取模式的省份,连续两年前三志愿各省份平均录取率低于招生计划数10%或专业计划调剂率高于50%的专业;按新高考录取模式的,连续两年未能在第一段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
(三)专业教师严重不足;
(四)实验条件难以满足专业教学要求;
(五)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低于80%的专业。
第十四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暂停招生:
(一)未提交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预警专业;
(二)连续两年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低于70%,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不能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专业;
(三)校内检查评估结果2次不合格的专业;
第十五条 对出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专业予以撤销:
(一)连续三年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
(二)连续五年停止招生的;
(三)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的;
(四)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第十六条 对预警专业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预警专业所在学院应组织专业团队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在被列为预警专业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在一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在下一年开展专业预警与退出审核工作时,再次进行评估;
(二)调整第二年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对被暂停招生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暂停教学基本建设投入;
(二)暂停新教师的引进;
(三)暂停申报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和教学研究项目;
(四)被暂停招生专业在确定停止招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一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在下一年开展专业预警与退出审核工作时,再次进行评估,经校内评估合格,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方能恢复招生。
第十八条 对被撤销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停止教学基本建设投入及经费使用;
(二)停止新教师的引进,现有专业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行岗位培训、转岗分流;
(三)停止申报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工程、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成果奖;
(四)退出专业次年停止招生,待专业在校生毕业后,学校将专业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布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宁学院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