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生成绩管理,规范本科生课程置换 和学分认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 宁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 本 办 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置换课程是指人才培养方案中 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包括三类情况:
第一类:学生因各种原因如:转专业、转学、国内交流 学习、国(境)外交流学习而在本专业培养方案外修读课程, 需认定为本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学分。
第二类:因专业培养方案调整,需进行置换的课程学分。
第三类:学生取得相关证书,需认定为本专业培养方案 中的课程学分。相关证书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国 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证书和公共基础课程类证书。
第三条 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以等效支撑专业毕业要 求为原则,修读课程的难度和考核要求原则上不低于被认定 课 程 。
第四条 思政类课程需在国(境)内修读,不得用其他 非思政类课程置换。
第五条 课程与学分不重复认定,相关证书认定为专业 课程学分后,不可重复申请认定为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第二
课堂积分等。
第二章 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流程
第六条 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具 体实施;涉及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由发展规划与合作 交流处协助实施;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工作基本工作程序为:学 生提出申请,将申请提交所在二级学院教务科,二级学院对 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告知学生修 改完善;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定本学院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 方案;二级学院教务录入成绩,教务处审核。
第八条 参加交流学习项目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 比学生拟交流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和开课计划,指导学生选课 和做好课程认定和置换的计划。学生结束交流学习返校后, 应及时补修无法置换和认定学分的我校课程。
第九条 转学转入我校的学生,应在提交《课程置换与 学分认定申请表》的同时,提交原就读学校加盖原学校教务 管理部门公章的成绩单。
第十条 应征入伍学生退出现役后,完成复学或入学手 续的,大学体育、军事理论、军事技能等课程,直接认定课 程成绩和学分。成绩按“85”分或者“良好”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取得相关证书,需认定为本专业培养方 案中的课程学分,应在提交《课程置换与学分认定申请表》 的同时,提交证书原件复核和证书复印件。成绩认定以取得 成果类别和级别为准,认定后的成绩按认定后课程成绩记载。具体细则参照《成绩认定记载标准》(附件)。
第十二条 交换生课程置换说明
(一)学生实际修读的课程,经学生所以在二级学院认 定能直接置换成我校课程的,按照置换操作流程给予置换。
(二)学生实际修读的课程,学分高于我校的,经论证 可以置换为我校1门及以上课程。课程学分低于我校培养计 划相应课程规定的要求在1学分及以内,经认定可以置换的 直接置换;低于1学分以上的需参加我校相应课程的期末考 核,以我校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三)开展交换生工作中,相关二级学院要结合我校 和交流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事先确定派出学生拟修交流 高校开设的课程。
(四)学生在交流高校实际修读课程与拟读课程不一 致的,须及时向所在派出二级学院汇报,由派出二级学院 决定所修读课程是否可以认定学分。
(五)鼓励派出学生在交流高校尽可能多地选修特色 课程、听取学术报告、参加科技活动。
(六)学生实际修读的课程,经认定能直接置换成我 校课程的,其成绩、学分、学时数等直接录入教务系统。
(七)认定方式
国内高校交换生项目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部门)商 议选择其中一种认定方式,国际高校交换生项目由东盟学 院与相关学院(部门)商议选择其中一种认定方式。
方式一:课程学分对应转换。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的课程,原则上学分、学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可以转 换(学分数误差不超过2)为我校课程, 一 门课程只能认 定为我校相应的 一 门课程。课程认定和转换需学院(部) 审核同意。
方式二:同期课程学分整体转换。学生在交换学期, 我校同专业年级所开专业必修课全部认定,选修课认定 每学期不超过3门。
(八)因交换期间未修的课程,可在交流学习结束回 校后进行补修,选课后经任课教师和学院(部门)批准可 申请免修,但须依规参加考试。
(九)学生应修的学位论文、毕业论文(设计)、毕业 实习(实践)等课程学分须在我校获得。
(十)经东盟学院或其他机构派出,教务处审核同意, 学生寒、暑假期间到国(境)外合作高校参加一周以上社会 实践项目、研学项目,经考核合格者,可认定为创新实践学 分,记2学分。
(十一)成绩记录方式
1.如果学生在交换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 录,则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良)、良 (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 为“95、85、75、65、55”。
3.如果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以“合格、不合格”的 形式登录,则分别转换为“85、55”分。
4.如果学生在交换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 ”等 级的形式登录,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 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并以“取均值”原则给 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 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F |
百分制 成绩 |
95-100 |
90-94 |
85-89 |
82-84 |
78-81 |
75-77 |
72-74 |
69-71 |
66-68 |
63-65 |
60-62 |
0-59 |
(注:如交流高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94 分:若交流高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100分, 然后再以“取均值”原则给出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若有其他计分形式,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部门)确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证书类成绩认定记载标准
附件
证书类成绩认定记载标准
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证书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1.资格证书分级的,最高级资格证书认定95分,资格 证书等级每下降一级减10分。
2.资格证书不分级的,资格证书认定成绩85分。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1.资格证书分级的,最高级资格证书认定85分,资格 证书等级每下降一级减10分。
2.资格证书不分级的,资格证书认定成绩为75分。
二、公共基础课程类证书
公共基础类课程的成绩认定对应表
类别 |
项 目 |
认定成绩 |
认定成绩最 低要求达到 满分的 |
可转换课 程 |
语 言 类 |
英语 类 |
CET 4 |
考试成绩/满分*100 |
70%及以上 |
认定成绩 达 到 7 0 分及以上 可以置换 大学英语 1,认定成 绩 8 0 分 及以上可 以置换大 学 英 语 1、大学英 语2,认 定 成 绩 |
PETS4级 |
考试成绩/满分*100 |
CET 6 |
考试成绩/满分*100+18 |
60%及以上 |
托福 |
考试成绩/满分*100+18 |
雅思 |
考试成绩/满分*100+18 |
GRE |
考试成绩/满分*100+25 |
55%及以上 |
GMAT |
考试成绩/满分*100+25 |
|
|
PETS5级 |
考试成绩/满分*100+25 |
|
9 0 分 及 以上可以 置换大学 英 语 1 、 2、3。 |
其他 外国 语 |
CJT4/CFT4 CRT4/CGT4 |
考试成绩/满分*100 |
70%及以上 |
CJT6/CFT6 CRT6/CGT6 |
考试成绩/满分*100+18 |
60%及以上 |
注:1.CET、CJT、CFT、CRT、CGT分别为大学生英语、日语、法语、俄语、 德语考试的缩写。
2. 托福、雅思分别为美国教育测验服务社 (ETS) 举办的“检定非英语为母 语者的英语能力考试”;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外语考试部、英国文化协会及IDP 教育集团共同举办的国际英语语言测试系统的缩写。
3.GRE 为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 的缩写。
4.GMAT 为经企管理研究生入学考试(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Test) 的缩写。
5.PETS 为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 的缩写。
6.认定成绩最高为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