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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学院国内交换生管理办法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0-20

南宁学院国内交换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内交换生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 与国内高校的校际交流,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交换生包括与我校签订合作协议, 由我校选拔派往合作高校的学生(以下简称派出交换生)和 由合作高校选拔派往我校的学生(以下简称来访交换生)。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交换生工作,各部门协助 实施。


第二章 派出交换生选派标准与程序


第四条 选派标准: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 违纪记录;

(二)身心健康,能适应异地学习生活,综合素质高, 自我管理能力强,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三)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学 习成绩优良,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且无不及格科目。 同等条件下,在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优先;

(四)取得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并承诺在交换学习 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符合申请派往学校的专业要求等各项要求。

第五条 选派程序:


(一)教务处联系合作院校,确定本学年可接收专业范 围和学生人数,发布通知;

(二)各相关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报名,根据选派标准,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 初选名单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上报的派出交换生 名单,确定推荐人选,公布派出交换生名单;

(四)教务处与学生工作处组织派出交换生行前教育。

第三章 派出交换生培养过程管理

第六条  派出交换生在接收学校修读的课程应该是我 校专业培养方案相应学期中相同或相似的课程。派出交换生 所在二级学院应当按我校的培养方案,落实派出交换生在接 收学校的选课计划。交流期间,由交换生所属的二级学院负 责过程管理,辅导员应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对学生进行学 业指导和生活关怀。

第七条  派出交换生完成交换学习后,由接收学校教务 处出具学习成绩单原件。派出交换生的综合测评和奖学金由 我校参照接收学校的学习成绩单和考评意见进行评定。

第八条  互派双方学校互相承认学分。派出交换生的学 分置换参照《南宁学院本科生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实施办 法》执行。

第九条  派出交换生在接收学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接收 学校的规章制度,享受双方学校协议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十条  派出交换生交流期间学费按照双方学校约定


要求进行缴纳。教材费等根据交流学校标准缴纳给对方高 校。交通费、生活费等费用全部由学生自理。

第十一条  派出交换生可获得学校资助。资助标准和流 程参照《南宁学院学生资助项目设置及管理办法》执行。因 学生个人原因中途退出交换项目,需退回获得的资助。

第十二条  交流期间,派出交换生中的学生党员和入党 积极分子应该参加接收学校的党组织生活和党校培训活动, 我校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派出交换生因故需提前终止交流培养计划, 应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十四条  派出交换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按我校要求 时间返校报到。


第四章 来访交换生培养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提交拟接收来访交换生专业开 课计划,和计划接收来访学生人数,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供给 合作高校。

第十六条  来访交换生在我校的培养过程按照我校相 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为来访交换生编排学号并将相 关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来访交换生应及时选课,学习结 束后,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审查学生成绩。来访交换生完成交 换学习后,由教务处出具学习成绩单原件。

第十八条  来访交换生的学费、住宿费在派出学校缴 纳,教材费在我校缴纳。


第十九条  来访交换生应遵守我校的学籍管理等各项 规章制度,如违反我校校规校纪,我校将依规给出处理意见, 并反馈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条  来访交换生完成交流学习后应及时办理离 校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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