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学院微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专业优势,加快推进新工科、 新文科交叉融合建设,满足创新型、复合型人才培养以及学 生个性化发展和多样化需求,探索基于课程群的专业建设模 式,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是指在我校现有本科专业目录以外,立 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围绕某个特定专业领域、研 究方向或者核心素养,提炼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群。学有余 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自愿修读某微 专业,使其具备相应专业的核心素养和专业能力。
第三条 微专业建设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 生发展为中心,聚焦广西发展战略和产业需求,遵循高等教 育教学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坚持改革创新与交叉融合,进 一步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知识结构的复合性, 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优化升级、经济转型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宁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 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对微专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微专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微专业的建设、 运行与管理;
(二)指导开展微专业申报与评审工作;
(三)指导开展微专业的报名与录取工作;
(四)资格审定和证书印制发放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微专业评估工作。
第六条 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各学 院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开展微专业申报工作;
(二)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教学大纲;
(三)开展微专业报名与遴选等相关具体工作;
(四)执行微专业实施过程的授课安排、课程考核、成 绩统计汇总、毕业资格初审和档案管理等日常教学管理工 作。
第七条 学校支持微专业加强课程教材建设、教育教学 研究,在学校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评选中,同等条件 下优先立项。
第三章运行与实施
第八条 微专业建设实行项目制,以负责人所在学院为建 设主体,教务处统筹协调,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边建设、 边运行”原则施行。
第九条申报微专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微专业建设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明确,特色鲜 明;依托学校重点(优势特色)专业、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或现代产业学院,体现学科专业交叉内涵。
(二)专业主要聚焦广西发展战略,面向新一代信息技 术、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智能及新能源汽车产业、数字创意
及新兴服务业等领域,围绕某个学科前沿或学科交叉的研究 方向,坚持产教融合、学生中心和开放创新,培养学生某一 方面的核心素养或能力。
(三)微专业负责人在教学和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 本专业发展方向,具有高级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 主讲本微专业课程1门以上。
(四)微专业教学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 团结协作,有承担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教学建设任务的能 力。学校鼓励和支持微专业教学团队吸纳行业专家参与。
(五)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专业培养目标精 准,课程体系能够支撑专业培养目标,所含课程符合学科发 展趋势。
(六)开办学院能从政策、人员、经费、场地等多方面 支持微专业建设,并为微专业班级配备指导老师,安排专人 负责微专业教学管理工作,持续修订完善课程大纲及相关管 理文件。
鼓励全面集成学校和社会资源,采用多方投入灵活机制; 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鼓励学 院联合其他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微专业。
第十条 学院设置微专业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向教务 处提出申请,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
第十一条 各微专业自主确定招收对象、修读学期和学 生遴选办法,报学校审定后面向学生公布。学生自愿报名, 由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宣传、选拔。
第十二条 微专业课程学习一般安排为2个学期,最长 不超过3个学期,并应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每个微专业 需开设6—8门、10—16个学分课程,每学分16个学时。
第十三条 微专业采取单独编班授课教学方式,原则上 20人以上方可开班。具体教学方式由开办学院决定,可采用 线上、线下、线上线下混合等多种形式开展教学。授课可安 排在教学周学生的空闲时间,也可集中安排在周末或假期。 微专业课程结束后,由学院组织安排考核,成绩评定鼓励多 元 化 。
第十四条 微专业课程成绩记入学生微专业成绩单,不 纳入主修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微专业修读合格的课程可申请 免修主修专业的通识选修课学分(最多2分),原专业已修 或即将修的课程与微专业相同课程,可以相互申请免修。
第十五条 微专业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需申请重修; 不延长修业年限,学制期满仍未修满学分的学生,只发放微 专业成绩单,不发放证书。微专业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影 响评奖评优和毕业资格。
第十六条 微专业开班后学生一般不退读,确有特殊情 形不能完成修读的,需于每学期开课前一周提交申请,经学 院、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按照未修课程学分同比例退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微专业修读:
(一)主修专业已办理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的;
(二)被开除学籍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微专业学习的;
第十八条 微专业学费标准参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前修满微专业培养方案 规定课程及学分的,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由学校颁 发微专业学习证书。微专业是非学历教育,不在中国高等教 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备注信息,不授予学位。
第四章评估与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微专业建设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建 设及运行情况研讨等,总结分析建设经验,解决运行过程中 产生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微专业在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 法、教学资源、教学评价等方面开展自评,学校组织专家进 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合格的专业可继续招生,不达标的专 业暂停招生,限期整改;整改后,经专家重新评估仍不合格 的专业,待全部学生完成学习后予以停办。
第二十二条 开办学院要多种渠道积极筹措微专业建设 配套经费,确保微专业建设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 微专业授课学时纳入教学工作量,学校采 取同一标准认定微专业所有课程的教学工作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 解释。